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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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
     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

 

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,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, 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、规范性、协调性,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 职责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:

一、废止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》(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)。

二、对 16 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

本决定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附件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

 

    附件

 

    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

一、对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》作出修改

删去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。

二、对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

(一)第十八条修改为:“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、自动 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,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、自动续费等日期前,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,由消费者自主 选择。

“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、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 的,在服务期间内,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、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,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。”

(二)第四十一条修改为:“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八条第二款,法律、行政法规有规 定的,依照其规定;法律、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
“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五 十条的规定处理。”

          交下列文件和材料:

“(一)规章送审稿正文及电子文本;

“(二)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及电子文本;

“(三)规章修改稿的新旧条文对照表,逐条的修改理由及 依据;

“(四)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及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表;

“(五)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形成的评估报告;

“(六)公平竞争审查意见;

“(七)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,如总局负责同志的批 示、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、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、 有关调研报告、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报告、听证会报告、国 内外有关立法资料、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等。”

(四)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“国家知识产权局(以下简 称知识产权局)”,第四十七条第二款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 第五十条中的“知识产权局”,第四十九条中的“分别”,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中的“和知识产权局”。

(五)第五十四条修改为:“起草规章应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立法技术规范。”

十五、对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

(一)增加一条,作为第六条: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 任,明确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,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。”

(二)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,其中的“说服教育、提醒纠 正等非强制性手段”修改为“说服教育、提醒敦促、约谈纠正等非 强制性手段”。

(三)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,修改为:“检验检测机构违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处罚 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未作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通报批评,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
十六、对《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》作出修改

(一)规章名称修改为:“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”。

(二)第五条修改为: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 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,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。

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领导下,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,统筹执法监督工作。”

(三)删去第七条第七项。

(四)第八条修改为:“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 的执法监督方式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
“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、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。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 相关规定实施。

2025年10月9日 14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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